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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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市监质监〔2020〕54号 2020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部署,深入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意识,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坚决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企业通过自查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组织企业通过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自查工作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以生产设备、检验设施等为重点对象,逐一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立即整改。
(二)在生产领域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总局部署,结合本地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情况,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指标、重点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照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必要时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三)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对严重违法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四)督促企业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自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台账,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要积极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帮助企业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优化企业生产流程和质量管理。要组织专业人员向企业就生产许可有关政策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宣贯,帮扶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多渠道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认真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影响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状况。需要向社会预警、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发布预警和通报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注意强化部门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开展联合执法。
(二)因地制宜,扎实开展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中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已部署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工作,既要排查到位,又要避免简单化、防止“一刀切”。
(三)注意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标准。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情况,11月1日前报送本次排查工作整体情况。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 秦树桐
电 话:010-82262225
附件:1. 2020年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重点工业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2. 2020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信息统计表
附件1(部分)
2020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重点产品。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气雾罐)、塑料容器。
(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
(三)重点区域。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河北和天津等地区。
(四)重点指标。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
二、排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本次排查重点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冲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工序中焊接电流强度和频率及焊轮压力的控制,卷封工序中卷边结构、卷封轮槽形、卷封压头压力、压头与卷封轮间隙的控制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成品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
(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生产设备重点检查气雾罐罐口、塑料容器成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和卷封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和控制;检测设备重点检查重要性能的检测仪器仪表,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气密、液压试验设备,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装置、塑料容器高温堆码试验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正常使用,检验人员能否正确操作。三是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如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的原材料钢板质量记录;生产过程监控如冲压膜具安装精度、注胶、缝焊、卷封等关键工艺参数记录;过程检验如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内涂层完整性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的密封性、耐跌落性、耐液压性等记录。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
(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塑料容器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应重点检测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以及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